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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訊息功能
商品訊息描述
商品訊息特點
| 商品產地/中國 商品彈性/無彈性 | ||||||
| 商品材質/65%棉 35%聚脂纖維 | ||||||
| 洗滌方式/不可烘乾/不可使用漂白成分之洗衣品 | ||||||
| Model資訊 178/62(M)) 163/46(S) | ||||||
| 尺寸 | 全長 | 肩寬 | 胸寬 | 袖長 | 袖口寬 | 下擺寬 |
| S | 66 | 41 | 47 | 59 | 9.5 | 46 |
| M | 70 | 42 | 48 | 60 | 10 | 48 |
| L | 73 | 45 | 51 | 61 | 10.5 | 49 |
| XL | 76 | 47 | 54 | 62 | 11 | 50 |
| 單位:公分(單面平量) ※帽子不可拆 | 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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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
陳其邁高雄咖啡會 近萬邁粉捧場(1) (圖)
前民進黨立委陳其邁(前)角逐高雄市長寶座失利,8日在高雄駁二特區請粉絲喝咖啡,感謝支持者相挺,吸引近萬名「邁粉」到場。
中央社記者程啟峰高雄攝 107年12月8日
立院初審 跟蹤糾纏最高可處3年徒刑
(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6日電)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,警方認有糾纏行為可核發警告命令;若2年內再犯,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防制令,行為人違反防制令,最高處3年徒刑或併科30萬元罰金。
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行政院提案的「糾纏行為防制法」草案,但因中國國民黨立委吳志揚、王育敏等人提案草案名稱為「跟蹤騷擾防制法」。最後內政委員會召委、國民黨立委楊鎮浯表示,法案名稱保留,本案提報院會討論前,須經朝野協商。
初審通過條文明定,為維護個人身心安全、行動自由、人格尊嚴及生活隱私,免於受到糾纏行為侵擾,才制定本法;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,在直轄(縣)市則為直轄(縣)市政府。
所謂「糾纏行為」是指無正當理由對特定人或其家屬、親友等人,反覆監視、跟蹤他人行蹤,使用電話或其他電子通訊設備干擾,或要求約會、聯絡等追求行為,濫用個人資料訂購貨品或服務等,使人心生不安,足以影響正常生活或其他社會活動。
條文明定,警方受理被害人報案後,應立即開始調查,並在兩個月內完成調查;若調查期間,有明顯事證認定被害人有再受糾纏行為侵擾之虞,警察機關得核發「警告命令」,禁止行為人再有糾纏行為。
警察受理報案後,若認為民眾正遭受糾纏行為侵擾,警察得即時勸阻或制止行為人,必要時能逕行通知行為人到警察機關接受調查。若被害人有受糾纏行為急迫危險時,警察機關得逕行核發「警告命令」,禁止行為人再有糾纏行為。
條文明定,警告命令從核發時生效,有效期間為2個月,屆滿後警察機關得依被害人申請延長,最多延長2個月,並以一次為限;但在法院核發防治令後,警告命令就失去效力。
警察機關調查後,認為有糾纏行為,對行為人處3萬元以下罰鍰;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;若違反警告命令者,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。
若行為人因違反警告命令遭處分後的2年內,再有糾纏行為者,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防制令,且防制令自核發時生效,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,法院得依被害人聲請而延長,每次延長期間以2年為限。
若行為人違反防制令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。(編輯:鄭雪文)1070516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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